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05號
聲  請  人  卡希納家飾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憲能  
代  理  人  林亞萱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6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昱萱
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1605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李潮雄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春分行
114年2月20日
30,450元
YA76804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