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44號
聲  請  人  翁潔月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4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蒲心智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宥恩
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644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
77NX006677 2
1
160
002
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
78NX020992 0
1
348
003
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
79NX046724 9
1
91
004
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
80NX095444 0
1
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