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59號
聲 請 人 張慶祥
代 理 人 張稚蘭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
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4度司催字第967號公示催告在
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邱美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