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81號
聲  請  人  映虹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謝春菊   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 年10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  書記官 李心怡

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681號
編號
  發票人
   付款人
  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 1
馳宇有限公司 謝承宇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
114年6月10日
84,000元
AR018807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