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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46號
聲  請  人  省昌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昆炎 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5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  書記官 邱美嫆
附表:以下金額為新臺幣 
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榮三
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
114年7月16日
64,657元
SD156109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