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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6號
聲  請  人 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世昌  

訴訟代理人  鄭琇月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蒲心智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寧
附表:
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76號
編號
發票人
擔當付款人
發票日
到期日
金額
(新臺幣)
本票號碼
001
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陳世昌
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
113年7月11日
未記載
834,000元
VC695398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