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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74號
聲  請  人 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定民  
訴訟代理人  潘莉臻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9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  
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1774號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到期日(民國)
金額(新臺幣)
付款地
001
里度貿易貿易有限公司、劉吉瑜、楊子寬
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
105年2月3日
105年5月4日
5,141,725元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盤古大廈5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