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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87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雪子  
代  理  人  黃淑美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0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
附表:
編號
發行公司 
股票號碼 
張數
股數
001
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
084GX0649589-7
1
575

002
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
085GX0690286-1 
1
632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 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  書記官 巫玉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