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91號
聲  請  人  華興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明和  
代  理  人  簡立婷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633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 年8 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  書記官 李心怡
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791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 1
華興國際有限公司
陳明和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
114年3月31日
  514,048元
AG933955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