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00號
聲  請  人  呂世光
代  理  人  陳志淵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1800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106-NY-00000320-3
1
166497

002
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108-NY-00000387-6
1
944332

003
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108-NY-00000406-7
1
37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