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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10號
聲  請  人  偉勝不銹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廖靜慈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5日、114年1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亭諭
         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暨法定代理人
付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灃海營造有限公司 林品緣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門分行
114年7月10日
138,000元
IB7543437
002
灃海營造有限公司 林品緣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門分行
114年8月10日
138,000元
IB75434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