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14號
聲  請  人  邵聖涵(即邵忠雄之繼承人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3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 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婉渝
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814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0094-NX-0000257-0
1
4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