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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27號
聲  請  人  江秀美(即劉談堯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6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蒲心智 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呂承祐 
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827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2-NX-00162620-8
1
240
002
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3-NX-00199260-2
1
19
003
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4-NX-00233263-3
1
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