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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31號
聲  請  人  彭俊中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4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  書記官 楊淯琳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 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仕野股份有限公司
90-ND-00009024-0
1
1000
002
仕野股份有限公司
90-ND-00009025-1
1
1000
003
仕野股份有限公司
90-ND-00010215-2
1
1000
004
仕野股份有限公司
90-ND-00010216-4
1
1000
005
仕野股份有限公司
90-ND-00010217-6
1
1000
006
仕野股份有限公司
90-ND-00010218-8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