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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33號
聲  請  人  蔡修   
代  理  人  洪蔡佩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
附表: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833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0NX-0074613-9
1
3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