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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59號
聲  請  人  魏品方(即江秋月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黃靖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
附表:       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0-ND-110893-8
1
1000
002
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1-NX-20686-0
1
18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