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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67號
聲  請  人 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周佳琳  
訴訟代理人  張慶宇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114年度除字第1867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-集中作業專戶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東分行
114年6月25日
11,850元
CT077926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