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73號
聲 請 人 徐陳秋霞
代 理 人 徐啟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2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