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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82號
聲  請  人  紀秀琴(即紀宗仁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1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庭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製作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玉媛
          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78-NX-11370-8
1
200
002
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78-NX-21162-1
1
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