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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908號
聲  請  人  詹淑雅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2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 
附表:       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0087-ND-0086809-5
1
1,000
2
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0087-NX-0040109-6
1
75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