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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915號
聲  請  人 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李清松  
訴訟代理人  陳雍元  
            李彥昇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8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