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921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秀卿(即羅英漢之繼承人)


代  理  人  林亦程  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3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蔡世芳  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921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
(現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)
79-NX-35316-3
1
100
002
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
(現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)
80-NX-52557-6
1
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