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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933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福建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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80號公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 黃柏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捷容
附表: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933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0-NX-00303828-9
1
150
002
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1-NX-00364522-3
1
149
003
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2-NX-00429909-8
1
155
004
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3-NX-00499610-5
1
174
005
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4-NX-00568867-3
1
1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