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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944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文章即欣毅實業社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福麟
附表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八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
113年11月15日
157,207元
TD16208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