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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945號
聲  請  人  許愛芠(即張煌承之繼承人)

代  理  人  張宇瑩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5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  陳乃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泊欣
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945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
79ND012934-1
1
1000
002
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
79ND012935-3
1
1000
003
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
79ND012936-5
1
1000
004
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
79ND012937-7
1
1000
005
尚益染整加工股份有限公司
79ND012938-9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