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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01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重慶  
代  理  人  郝展昇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3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姿儀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201號 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福居股份有限公司
100-NE-0000000-0000000
3
30000
002
福居股份有限公司
100-NX-0000000
1
2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