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2號
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
訴訟代理人 田惠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附表:(民國/新臺幣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