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69號
聲  請  人  賴韋儒  
代  理  人  王瑛雪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2  月  2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2  月  2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昱萱
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269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鄭經訓
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
113年7月25日
8,433元
S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