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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36號
聲  請  人  理想好居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鈺娟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
         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臺灣銀行金山分行
臺灣銀行金山分行
112年12月26日
392,500元
13188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