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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50號
聲  請  人  聚成物流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陳宣羽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   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汶晏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
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000350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(民國)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震興企業有限公司 陳澤賢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
113年10月16日
110,447元
MS02733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