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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8號
聲  請  人  張瑩洳
代  理  人  趙逸妮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茵綺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38號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1
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2Z00000000016
1
1000
2
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
02Z00000000070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