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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23號
聲  請  人  許德勝  


代  理  人  許淞柏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(因114年1月18、19日為假日,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0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月姝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23號
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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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數
股數
001
台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
77-NX-0000152-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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