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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除字第475號
聲 請 人 昇洋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俊良
訴訟代理人 黃玉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,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登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