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84號
聲  請  人 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江能火  
代  理  人  郭沛心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
          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  書記官 葉愷茹
  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001
德士達實業有限公司 劉俐彣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
113年1月31日
47,880元
MS026584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