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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號
聲  請  人 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徐錫漳
代  理  人  黃彙方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2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姚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華瑋
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5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徐錫漳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
113年7月29日
45,466元
ON884607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