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3號
聲  請  人  百菓園水果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天育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曾育祺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  月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均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
114年度除字第53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新隆國際有限公司 林博珅
華南商業銀行文山分行
113年7月25日
28萬8980元
DD806804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