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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77號
聲  請  人  安山盛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


法定代理人  侯良頡  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2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筱祺
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577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001
安山盛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109-NG-0000001-0
1
1000000
002
安山盛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109-NG-0000001-1
1
1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