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61號
聲 請 人 朱宇鋒(即張如平之繼承人)
代 理 人 粘秋月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5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江慧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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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97-NE-0000000~97-NE-0000000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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