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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613號
聲  請  人  小六國際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黃廉堯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3年3月9日,因為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珊華     
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613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利加宏企業有限公司洪培智
臺灣土地銀行仁愛分行
113年7月25日
219,030元
SCAA72636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