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615號
聲 請 人 台灣鐵道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田維漢
訴訟代理人 周育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1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4年3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登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