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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65號
聲  請  人  鴻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靖明  
代  理  人  張月信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俊霖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65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1
秉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  
負責人:洪楠棠
第一商業銀行永春分行
113年8月5日
新臺幣
124萬9,933元
PB02040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