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65號
聲 請 人 鴻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靖明
代 理 人 張月信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俊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