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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663號
聲  請  人  詹嘉紋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1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蔡牧容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簡 如
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承霈傳播有限公司 杜廣奎
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
113年11月14日
5,000元
10862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