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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680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建佑  


代  理  人  陳清萬  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3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
附表: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680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數
001
偉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100,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