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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691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淑珍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
 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石珉千
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         
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691號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001
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保誠威鋒基金
010019898
1
1436.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