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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691號
聲 請 人 林淑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691號
編號
發行公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001
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保誠威鋒基金
010019898
1
1436.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