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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711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明昆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0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韶恬
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發 行 公 司
受益憑證名稱
受益憑證號碼
張數
單位數
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國泰小龍基金
0130011570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