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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728號
聲  請  人  范殷捷(即劉郁香之繼承人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嘉偉
附表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
83-ND-169704-2
1
1000
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
83-NX-123281-9
1
86
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5NX102550-6
1
44
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6NX115571-6
1
75
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88NX-0058555-5
1
67
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085-NX-0900303-8
1
115
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7ND-0182897-3
1
1000
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7NX-0239196-6
1
171
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8NX-0270157-9
1
2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