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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745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孝慈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(原末日114年4月20日為星期日,延長至114年4月21日星期一)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志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 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洪仕萱
附表:           
編號
發行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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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98ND0001002 4
1
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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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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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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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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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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