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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752號
聲  請  人  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向忠  
代  理  人  李婉羽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云馨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752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編號
陳宥馨
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
113年12月31日
160,000元
SD14501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