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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755號
聲  請  人  茂詮餐飲設備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蕭揚江  
代  理  人  劉文琪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 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附表: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平分行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平分行
民國112年5月31日
30,000元
HP308455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