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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772號
聲  請  人  蔡有光  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772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豐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102-NE-46~50
5
50000

002
豐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104-NE-166~169
4
40000

003
豐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104-ND-16~20
5
5000